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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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净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避免企业因公章被伪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长垣市人民法院、长垣市人民检察院、长垣市公安局、长垣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严禁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伪造的公司或其他单位印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或诈骗他人财物,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严禁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伪造的公司或其他单位印章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其他单位或个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四、严禁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伪造的公司或其他单位印章支取所在公司或单位的工程款及其他财物,侵占单位财物或挪用单位资金,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伪造的公司或其他单位印章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扰乱诉讼秩序,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备案私自刻制公司或其他单位印章,扰乱印章管理秩序,凡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严禁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垣市人民法院
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长垣市公安局
长垣市司法局
文章|长垣融煤